房子签名 婚后的房产卖掉要两人签名147

  院子西面,几根长的竹竿架上,爬满了花藤,稠密的绿叶衬着紫红色的花朵,又娇嫩,又鲜艳,远远望去,好像一匹美丽的彩缎。

  那是一间低矮破旧的南房,屋里终年不见阳光,昏暗潮湿,墙皮早已脱落了,墙上凹凸不平。

  屋顶上的瓦片压得密如鱼鳞,天河决口也不会漏进一点儿去。

  绿树掩映之中,整齐的瓦房和陈旧的草屋交错杂陈,恰似一盘杀得正酣的象棋子儿。

  村里的农舍几乎全被积雪笼罩了,只留下几个黑洞洞的窗户,像一双双大睁着的眼睛,诧异地打量着这个白雪的世界。

  门口长着一排泡桐,它们都已栽下五六年,如今最大的已有碗口粗,最小的也有茶杯口大了;门口还栽了几棵黄芽树和一棵万年青,即便是肃杀的寒冬,你还可以见到那吐露着一片生机,迎接万物春天的“绿”。

  小院很清雅,墙上挂满丝瓜,篱笆上挂满豆荚,绿油油的叶子沐浴在温煦的阳光下,给人一种幽美、恬静的感觉。

  站在半山腰上向村子望去,一座座低矮的小茅屋,像雨后钻出地面的一朵朵小蘑菇,散落在山坳里。

  房地产看房签名是什么意思

  这是为了留下潜在客户的联系方式,一般不仅需要签名,还要留下电话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这是售楼处的一种营销手段。当客户看房后不再联系时,每隔一段时间售楼员都会给这些客户致电询问情况,顺便给客户解释对楼盘或对购买方面有异议的地方。

  售楼员:从事楼盘销售的人员。

  他们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1.掌握楼盘的结构、功能、技术指标及工程造价,能给客户提供合理化建议,并熟练地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2.善于辞令而不夸夸其谈,待人以诚,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为企业和楼盘树立良好形象。

  3.服从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有开拓精神,能不失时机地推销企业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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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子是不是要本人去签字

  1、买房子一般可以让亲人代签,前提是在你知情的情况下。否则此合同无效。

  2、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所谓商品房预告登记,就是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办出房产证之前,到房屋登记部门预先申请、主张自己对所购房屋的物权。预告登记可以视作一项准物权,购房人办理预告登记相当于给自己拿到房屋产权加了把“安全锁”,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其后的买卖是无效的。

  婚后的房产卖掉要两人签名

  婚后购房,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婚后夫妻一方购买的房产,在新婚姻法中,仍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他们对婚后财产有约定。

  房产过户时,妻子必须同意,也就是双方必须同时到场,一起办手续,否则房产部门不会给过户。

  关于合同是否有效,需要视情况,参考下述: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一方亦或两方,该房产均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与他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为无效。但实践中,为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予以区别对待。其一:若房屋权属凭证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权利人予以登记,且无法构成表见代理,则该合同无效。其二:若房屋权属凭证仅将出卖方登记为权利人,其配偶未被登记为权利人,则该合同有效。就此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若干问题的解答也予以了明确。该解答第2条规定: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该规定的具体应用,情参考如下判例: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与王某以夫妻共有财产购得上海市嘉定区某处房产一套。该房屋的产权证的权利人处,仅有赵某一人的名字。2009年年底,赵某将该房产在房产中介处挂牌。谢某因结婚须购房,故与赵某就该房产的买卖达成一致,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谢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赵某支付了首付款。但在谢某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要求赵某提供其本人及配偶的身份文件时,赵某以其配偶不予同意为由,拒绝提供,导致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谢某几经与赵某协商无果,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该案诉讼过程中,谢某的配偶王某以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将赵某和谢某一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涉案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故为赵某及其配偶共同所有。未经其配偶同意,赵某无权出售该房屋。但因该房屋的权属凭证上仅记载了赵某一人为权利人,因此,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谢某有理由相信赵某对该房屋有处分权。同时,赵某的配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谢某与赵某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故判决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0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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